刑法第3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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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

更新时间:2024-05-08

2024年刑法中对跨地域环境污染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环境”包括跨地域的环境,如果跨地域的环境污染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将构成犯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跨地域的环境污染行为,如其影响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被视为“后果特别严重”,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2024年跨区域环境破坏是否受刑法338条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表明,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无论污染范围是否跨越行政区域,都可能触犯此法条。

2024年刑法第338条是否适用于跨省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款并未明确排除跨省环境污染的情况,理论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无论污染范围是否跨越省份,都应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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