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4条明确规定了对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措施,涵盖了从采伐、毁坏到非法交易的全过程。非法占有,可以理解为未经合法许可而获取、持有或控制这些植物,这在本质上可能涉及非法采伐或非法收购的行为,它确实受到这一条款的制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仅包括直接的采伐和毁坏,也包括收购、运输和出售等环节,都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44条,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合法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或者故意破坏这些植物,都可能构成犯罪。此外,明知是非法采伐的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同样会触犯此法。此罪行的处罚可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体刑期和罚款金额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