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在修正案通过前的行为,首先参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即使新修正案改变了相关罪名或量刑标准,也优先适用旧法,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才会适用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即对于行为人在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可预见性,确保公民能够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另一方面,当新法的规定较旧法更有利于行为人时,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可以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新法。这是因为,从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出发,应当尽可能地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