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的认定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的主动性。如果行为人在未被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犯罪事实,可以视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在量刑时通常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因为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积极改正错误的意愿。
被迫自首则相对被动,通常是在被警方侦查、追踪或者被他人举报后,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法律追究而选择的自首。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也向司法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其主动性和悔罪意愿相对较弱,因此在量刑时可能不会获得与主动投案相同的优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意味着,自首不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甚至可能被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