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主要取决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首先,法院会考虑证人的品格和信誉,如是否有前科、是否诚实等。其次,证人的记忆力和观察力也是关键,包括他们能否清晰、准确地回忆和描述事件。再次,证词的一致性,如果在不同时间或场合的陈述有矛盾,可能会影响其可信度。最后,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程度,如物证、鉴定意见等,也是衡量其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排除原则: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 审查判断原则:对于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虽不能直接排除其证据能力,但法庭在采纳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收集程序正当。如果该证据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也应当予以排除。
3. 追责原则:对违法取证行为不仅要排除非法证据,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例如侦查机关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超出权限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或其他物证、书证;三是证据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查证属实的;四是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实质性关联的;五是严重侵害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而获得的证据。在以上情况下,无论证据内容如何,均应适用证据排除规则,以维护法律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