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中的“刑讯”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折磨、过度疲劳、剥夺睡眠、饥饿、寒冷或炎热等手段,以使被讯问者承受肉体或精神痛苦,从而被迫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刑讯逼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而不论口供的真实性。
“刑讯”在刑法中被理解为一种非法的取证手段,它不仅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打骂、捆绑、冻饿、过度疲劳等,也包括通过精神恐吓、欺诈等手段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神进行折磨,以达到使其做出对自己不利供述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
1.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及采用其他残酷的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了供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更直接侵害了被追诉人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辩护权等基本权利,其非法性更为严重。
2. 一般的取证不当行为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虽然未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但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如未经合法授权或通知辩护律师在场即进行讯问,或者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取证据等。这些行为虽不构成对被取证人人身权益的直接暴力侵犯,但也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