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淫秽色情内容属于非法出版物,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公民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打击,并有权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对此存在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淫秽物品的传播,却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淫秽物品被传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其中,“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被明确列为该罪状的第一项,意味着只要有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且具备牟利的目的,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同时,即便不涉及牟利目的,若制作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也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