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处理时应协商一致。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遗赠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遗赠的共有财产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单独所有权规定,那么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
另外,《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非夫妻双方对遗赠的共有财产有特别约定,或遗赠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否则,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遗赠的共有财产的行为,可能会因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而被视为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因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行为能力人本身不能直接撤销或变更已经作出的遗赠行为。
这并不意味着无行为能力人的遗赠意愿无法得到反映或调整。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无行为能力人的最佳利益考虑,代理其撤销或变更遗赠。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发现原遗赠行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遗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除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去世后,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将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份额进行了明确指定,则应优先按照遗嘱进行分配。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无权对属于生存配偶的共有部分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