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医学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判断。首先,需要看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即是否违反了医疗常规或专业标准。其次,要确定这种过失是否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即没有这种过失,患者是否可以避免损害。如果这两点都得到确认,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中,首先假设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无过错或者患者的损害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医院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诊断错误、治疗不当、疏忽大意等,且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医院才需要承担责任。若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等原因造成的,医院则可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