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或者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失误等。而“严重损害”一般指的是造成了患者重度残疾、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
1. 医疗过失: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医疗常规,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医疗过失主要涉及的是民事责任,即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有权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这是一种刑事责任,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可能伴有罚款。
在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通常指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且这种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不仅包括了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也涵盖了他们的疏忽和懈怠。例如,未按照医疗规程进行诊疗,错误诊断,滥用药物,手术失误等都可能被视为"严重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