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药品"的定义较为广泛。根据第141条至148条的规定,药品不仅包括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调节人体机能的药物,也包括医疗器械。此外,假冒、劣质的保健食品或其他宣称具有医疗效果的产品,如果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药品,也可能适用相关罪名。同时,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都可能构成犯罪。
1. 犯罪主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如果其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2. 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违反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等。
3. 犯罪结果:这些行为必须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的重大风险或实际损害。
4. 主观要件:单位需明知其行为违法,但仍故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的,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会参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精神,考虑单位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单位的经济状况、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从而确定适当的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