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如发布商品广告、展示商品价格等。当商家明确标出商品的价格,消费者基于此价格决定购买时,这个标价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要约。如果实际售价与标价不符,商家可能被视为改变了原始的要约内容,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商品标签价格一般只标明了商品的售价,并未包含其他如交易条件、数量、交付方式等合同必备要素,它通常不满足要约的全部条件。此外,商家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也意味着商品标签价格不具备要约的确定性和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可以被视为一种要约邀请,当消费者接受(即下单购买)时,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如果广告中明确、具体地列明了商品的价格,且没有其他明确的排除或限制条件,那么这个价格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商家未能按照广告价格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