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损毁是由于保管人的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的,保管人需要负责。
2. 合同约定:如果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的保管合同,那么法律责任将基于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合同规定了特定的保管义务或责任分配,那么这些条款将在确定责任时起到关键作用。
3. 物品性质:对于某些特殊性质的物品(如易损、易腐等),保管人可能需要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物品的损毁是由于其固有性质导致的,且保管人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在物权法中,自保管物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标准:
1. 所有权:自保管物必须是个人或单位拥有所有权的物品。这意味着物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该人或单位,不存在他人的共有权或其他限制性权益。
2. 占有状态:自保管物应由所有人直接占有或控制,即物品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所有人的手中,而不是委托他人保管。
3. 使用目的:自保管物通常用于满足所有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非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为他人使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主要负责的是公共区域的安全和维护,以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自行保管的物品通常不在物业公司法定或约定的保管范围内。如果物业公司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例如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自保管物品被盗、损毁等,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