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局限于实际已经取得的利益,而是包含了承诺、意图或者行为人应当知道可能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这包括但不限于职务行为、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等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提供便利或者创造条件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同时,这种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经济性的利益,如荣誉、职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受贿行为涉及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恶劣,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同样严重后果的,也适用此规定。滥用职权罪不仅包括积极的滥用职权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履行职责,即玩忽职守。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