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
3. 合法性和比例原则: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与执行标的相适应,不得过度。
1. 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2. 参与分配制度: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明确了参与分配制度。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保障每个债权人都能按比例获得清偿。
3. 生活必需费用的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不得因强制执行而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具体操作包括:
1. 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类财产登记信息:如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进行查询;
2.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如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调查其收入、工资、债权债务情况及对外投资等信息;
3. 申请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对其住所、工作场所或其他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