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此罪主要关注的是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行为。而非法拘禁则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组织者使用强制手段,如非法拘禁,来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构成组织卖淫罪,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此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对这两个罪名分别定罪并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进行策划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实际获利金额在确定具体刑罚时具有重要意义。当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卖淫活动获取巨额利润时,表明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这些因素都将加重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