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继承吗如何构成离婚?
导读: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已经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也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离婚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有朋友想了解相关问题。请求允许转让继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继承吗如何构成离婚?深圳离婚继承财产纠纷律师带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一般来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专属权利,尤其是行使该权利的专属权利,即权利行使与否,由权利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虽然不得转让或继承,但一旦决定行使,就与普通财产权无异,具有可转让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为抚慰精神痛苦而享有的人身的、主观的权利。所以疼痛的存在和程度,一定是基于受害者自己的主观判断。受害者遭受的痛苦也随之消失。因此,这种请求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德国、法国和瑞士也规定,受害人没有请求不能继承。但是,一旦因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了认定或者依据合同进行了起诉,就意味着受害人有行使该请求权的意思表示,这种专有权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可以自然转让和继承,这就是所谓的专有权的解除。
二、如何构成离婚?
构成重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要看实际受到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一般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赔偿包括身体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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