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保险怎么分?政策是否避免离婚后财产分割?
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离婚,这也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政策分割的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对我们自身维权有重要作用,对规避法律风险也有重大意义。那么,离婚保险怎么分?政策是否避免离婚后财产分割?让深圳离婚律师哪家好带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离婚保险怎么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论其存在形式如何,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
如果保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利益属于夫妻一方的,通常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夫妻,离婚时处于保险期间,且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返还的保单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申请人离婚时选择继续投保的,申请人应当向另一方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三)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缴费期结束,属于个人资产,不可分割;如果缴费期未结束,婚后支付的现金价值一半分给另一半;可以证明婚后缴纳的是自己个人账户缴纳的保费,是不可分割的。
婚姻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不要擅自为自己的父母、非婚生子女及其他第三方购买保险。目前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被保险人向对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保费的一半(而非“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赔偿。
《民法典》第1063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建议优先考虑重疾险、意外险、高端医疗险等。,而且最好是批量交保费。这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高,即使离婚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支付的对价也较少;当疾病发生时,获得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可以为自己的生活提供足够的保障。
二、政策是否避免离婚后财产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解除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此时,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可以分割返还的保单价值。至于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是不确定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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