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有哪些?
导读:婚姻期间,情侣之间总是亲密无间,不分你我。对于为满足家庭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也就是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往往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偿还的义务。那么,关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有哪些?让深圳专业婚姻离婚家庭纠纷律师给你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一家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示的以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债权。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赡养其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单独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应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还款”责任是连带还款责任。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或双方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不论其份额或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其全部或部分债务。夫妻一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另一方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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