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如何?合法婚姻但不是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导读: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件司空见惯的事。如果协商离婚,一般会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如何?合法婚姻但不是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整理了深圳离婚协议纠纷律师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如何?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最初签署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充其量只能将协议中婚姻关系的解决作为判决过程中的参考因素。原因是: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协议的效力,具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他法律适用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书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是按照契约书的相关精神处理。
(二)离婚协议应是无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满足时,协议生效,反之亦然。
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应该是一种有条件、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附条件为协议离婚,附期限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个条件满足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生效。当然,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那样明确表示附加条件和期限,但无论如何表述,离婚协议都要体现这种精神。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的条件和期限明显不成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得有无效或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应该由平等的当事人签订,其次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再次,协议的内容要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和情况下形成的:有的是在欺骗和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赌气签的,避免矛盾;有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而签的,比如逃废债务;有的甚至准备假离婚……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显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由于上述现有情况的可能变化,特别容易发生。比如一方一气之下签了离婚协议,那就慢慢释怀,若干年后再提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吗?显然不是。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容易,因为协议双方是夫妻。与总协定的缔约方相比,他们签署协定有些武断和粗心。即使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后也很难证明该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因此,简单地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的,也是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表面上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实际上往往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所以很容易看到明显不公平的协议条款。《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其立法意图是尽可能维持家庭团聚。第二,为了防止当事人情绪激动,草率行事。显然,立法机关也清楚地意识到夫妻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离婚协议签订后因不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处理来看,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效力的存在。
如果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诉讼仍将作为婚姻案件被法院受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起诉时只需要另一方履行协议即可,不必将其视为繁琐的婚姻案件。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导致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已签订的离婚协议,应视为双方均有悔改表现。同时也说明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可以撤销协议。
二、合法婚姻但不是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可以,已经形成合法婚姻的,必须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从广义上讲,男女双方主观上都有永久居住的目的,客观上都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狭义的无配偶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依然存在。自1994年2月1日起,虽然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将完全否定事实婚姻。比如刑法中的重婚罪,配偶一方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是事实婚姻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即使民政部门没有对该婚姻进行登记,仍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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