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出嫁三天不辞而别发 父母所收彩礼被判返还

大律师网 2014-12-22    人已阅读
导读:女儿出嫁才三天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父母因接受彩礼被起诉返还。2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接受女儿出嫁彩礼的父母返还彩礼。  2005年10月,原告熊强与被告夏云经人介绍相识谈
女儿出嫁才三天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父母因接受彩礼被起诉返还。2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接受女儿出嫁彩礼的父母返还彩礼。

  2005年10月,原告熊强与被告夏云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按照当地习俗女方家向男方提出了聘礼要求,原告熊强依约向夏云母亲凌龙英交纳彩礼14600元。恋爱期间,原告又向被告夏云赠送了4件金饰品,2006年2月9日,原告熊强与被告夏云未办结婚登记,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仅三日后,被告夏云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索还婚约财产,夏云父母以其不是婚姻当事人为由拒绝原告,酿成纠纷,原告便起诉夏云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合计30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夏云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原告向女方给付彩礼目的是结婚,而却未真正实现结婚之目的,共同生活仅为三日,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而被告夏云所接受的4件金饰品,属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原告为款待、宴请而支出的其他消费性费用,不属彩礼范畴,不存在返还问题。夏云父母虽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是彩礼的实际接受人,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云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4600元。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