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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返还的范围与标准和条件?

大律师网 2014-12-22    人已阅读
导读: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  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  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  或立法上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

  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

  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

  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

  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

  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

  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

  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

  利返还对方。 “’ ’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

  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

  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

  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

  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

  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

  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

  求返还。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

  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

  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

  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

  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

  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

  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

  三种情形。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

  和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

  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是

  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

  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已无需返还。如果以生活困

  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

  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

  定司法解释时,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同时兼顾

  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

  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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