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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登记证(国内)

大律师网 2014-12-23    人已阅读
导读:内  容 补领婚姻登记证(国内)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




内  容

补领婚姻登记证(国内)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申请。

条  件

   l、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申请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合影照片(补领)或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补领)。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决定机关

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程  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

时  限

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结婚证》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

收  费

《结婚证》工本费9元

年审或年检

时  限

受理时间

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福田区、南山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半,下午2点到5点半;宝安区周一至六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6点。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另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南山区周五及每月最后一天下午不对外办公。

受理地点

各区婚姻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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