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从两起案件看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

大律师网 2014-12-24    人已阅读
导读:23岁的许华到深圳打工,结识了年逾5旬的香港人潘光宗。不久,两人同居,许华专职照顾潘光宗和他儿子的日常生活,潘光宗的部分收入也交由她掌管,她还用潘光宗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了账户,设了密码。潘光宗答应,等他离

  23岁的许华到深圳打工,结识了年逾5旬的香港人潘光宗。不久,两人同居,许华专职照顾潘光宗和他儿子的日常生活,潘光宗的部分收入也交由她掌管,她还用潘光宗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了账户,设了密码。潘光宗答应,等他离婚后就娶许华为妻。然而随着许华进入而立之年,潘光宗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2005年7月的一天,许华发现自己竟被潘光宗传染上了性病,许华一气之下决定离“家”出走。她去银行取出她保管的存折中的26万元,打算用这笔钱回老家治病。

  发现存款不翼而飞,潘光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称许华盗走他的巨款。随后许华被警方带回深圳。2005年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光宗和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与许华同居期间,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存折中的存款属潘光宗个人财产。许华冒领26万余元存款,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万元。

  许华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许华盗窃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主审法官认为,判定许华的取款行为是不是盗窃行为,关键在于认定26万元财产归谁所有。

  种种证据表明,8年间许华与潘光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是一种类似于合伙关系的同居关系,虽然不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夫妻关系,但也完全可以据此判定26万元不是潘光宗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规定,在许华和潘光宗两人的“合伙关系”终止之前,法庭不能对他们的共有财产做出归属判断。那么在这个刑事案件中,该26万元的所有权性质尚需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界定。另外,潘光宗的存折平时均由许华存取,密码为许华所掌握,认定许华“秘密窃取”显然证据不足。

  需要说明的是,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新形成的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就不认为是事实婚姻了。即使双方育有子女,两人依然属于同居关系,虽然许华与潘光宗共同生活了8年,也改变不了许华同居者的身份。法院仅是基于双方的这种类似合伙关系的同居关系,认定许华与潘光宗同居期间不存在盗窃合伙财产的犯罪行为,并非据此承认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摘自《中国妇女》)

  离婚后同居引发的官司

  柯女士女士和丈夫段某离异后,儿子由于得不到完整的家庭关爱,患上了青春期抑郁症。为了让儿子尽快走出困境,柯女士不得不和前夫上演了一场“和好如初”的假戏。在和前夫共同生活期间,柯女士不但精心照顾儿子,还负责前夫的饮食起居,目的是不让儿子看出破绽。这场戏一演就是五年,直至儿子考上大学。但柯女士自己却因为照顾儿子而放弃了工作,离开前夫后生活发生了困难。在朋友的建议下,柯女士要求分得与前夫离婚后再共同生活时形成的财产。在遭到前夫拒绝后,柯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分得了部分财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王金平认为:柯女士和前夫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后婚姻同居”。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新概念,它和一般的非法同居的根本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婚姻,离婚后又因种种原因在一起生活。我国自1994年起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所以柯女士请求法院准予他们再次离婚的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他们曾经有过婚姻的特殊关系,可以对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涉及财产方面的纠纷,只要柯女士自己能够举证,法院可以根据其请求判决分割他们在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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