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主尊名,一切讚頌全歸安拉——衆世界的養主 祈主賜福我們的先知、我們的表率、我們的導師、我們的領袖穆罕默得福祉與平安 也同樣賜福直至末日以生命和財産爲主道而奮鬥的戰士們。祈主赐予你们平安、慈悯和吉庆。
关于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答fll
一、裁决:
(一)对成年女子;
(二)对未成年女子;
二、证据及分析;
(一) 关于成年女子断法的证据及分析;
1、关于无女性当事人的同意,婚约无效的证据;
2、关于无人的同意,婚约亦无效的证据;
3、如何综合对成年女子婚姻自主的两类字面冲突的经训;
4、需要说明的学者之间表述上的一个分歧;
(二) 关于未成年女子断法的证据及分析;
1、第一种断法的证据;
2、第二种断法的证据;
3、分析;
三、总结。
研讨女性的婚姻自主权问题,就是研讨女子和她们的家长对她们的婚姻最终决定权的问题。
对于非穆斯林的家长,他们的“安排”等只是参考意见。如果他们的意见明显有违伊斯兰的原则的话,那么,就根本不必考虑。因为对于这一断法大家没有异意,所以,我们就不论证家长是非穆斯林情况的上述断法了。
因此,此文的核心其实只是讨论家长是穆斯林的情况下,当家长的意向和女儿的意向不一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裁决:
众学者裁决的总结:
(一)对成年女子
1、监护人的决定、意见倾向、甚至已缔结的婚约,若女子本身不同意,即使她是处女而非寡妇,婚约也不成立(解除这种婚约的具体办法属于另一个法学问题,因沙安拉,另文详述)。即:无当事女性当事人的同意,婚约无效;
2、女子自己的决定、意见倾向、甚至已缔结的婚约,若监护人不同意,婚约也无效(解除这种婚约的具体办法属于另一个问题,因沙安拉,另文详述)。即:无监护人的同意,婚约亦无效;
(二)对未成年女子
1、凡监护人均可为其订婚。待她成年后,她有选择权。这是赛莱菲中的哲麻阿(祈安拉喜悦他们)例如:欧麦尔、阿里、阿布杜拉·伊本·迈斯欧德、伊本·欧麦尔、艾布·胡莱伊莱(祈安拉喜悦他们全体)以及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祈安拉喜悦他)的断法;
2、部分学者认为父亲和爷爷可以为未成年女子订婚,即使其成年后也没有选择权;
3、很多学者的主张是只有父亲和爷爷才可以为未成年女子订婚;
4、伊玛目沙菲尔(祈安拉喜悦他)认为推迟到女子成年后,父亲和爷爷再为女子订婚为可嘉。
二、证据:
让我们回到古兰、笋乃中、回到圣门弟子们对古兰、笋乃的躬行中去寻找吧!它们是智慧的源泉、是一切问题的答案、是我们生活的原则。
(一)关于成年女子断法的证据及分析:
1、关于无女性当事人的同意,婚约无效的证据:
①由伊本·安巴斯(祈安拉喜悦他)传述:的确,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孀妇的婚姻最应自主,即使是处女的婚姻,家长也须征得其同意——她的同意就是沉默”[1];
②艾布·胡莱伊勒(祈安拉喜悦他)传述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无论寡妇或处女,未经其许可,别人不得决定缔结婚约。”圣门弟子们(祈求安拉喜悦他们)问到:“安拉的使者啊,处女怎样表示同意?”他(祈安拉福安之)回答:“无言。”;
③赫德穆的女儿罕斯娜乌的传述,她的父亲将她许给某人,她是寡妇。她去见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申诉后,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解除了她的婚约;
④伊本·安巴斯(祈安拉喜悦他)的传述,一个处女来见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诉说她的父亲将她许配给她厌恶的人。先知(祈安拉福安之)让她自己选择;[2]
⑤阿布杜拉·伊本·布莱伊德传自他的父亲:“一个姑娘来见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她申诉到:‘我的父亲为了提高他的侄子的地位,将我许配给了他。’他[3]说:‘先知(祈安拉福安之)让她决定。’于是她说:‘我确已同意了我的父亲的决定,只是我要让女子们知道,父亲对此没有命令的权利。’”见《伊本·马哲圣训集》
2、关于无监护人的同意,婚约亦无效的证据:
①“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 ……”(2:221)
在这段著名的启示中,“娶”和“嫁”(引用中下划线处)在阿语中是同一词根的动词(阿语中表示男女娶嫁的是一个词,不同于汉语),所不同的是,这节启示中的“嫁”处用的是该词根的复式动词أفعل式的阳性禁戒式,有“使……”的含义。所以马坚先生把它译成汉语中的“把字句”。[4]它所暗藏的含义,就是男性家长有子女的婚配权(注意,不是绝对婚配权)。另外,在24:32节中,更是用这个复式动词的阳性命令式。须知伊斯兰律例的基础是古兰、笋乃和阿拉伯语语法、词法。
②艾布·穆萨传述: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没有尼卡罕(婚约),除非是通过了男性家长。”[5]
③阿伊莎(祈安拉喜悦她)传述,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没有家长同意、女子自定的尼卡罕(婚约),她的尼卡罕无效,她的尼卡罕无效,她的尼卡罕无效!若已同居,她得同居的聘仪,分离后,若家长对监护分歧,由法官作主。”[6]
④众学者一致认为:婚姻的结果是连续性的,将延伸到下一代,甚至更远。而女子的感性往往大于理性,容易感情用事,影响了选择。所以,使家长有监护权,可以使对女子的婚姻更幸福。 正因为如此“直传弟子、先知(祈安拉福安之)的伙伴中的学者们都恪守实践着这段圣训:‘没有尼卡罕,除非是通过了男性家长。’他们中有:欧麦尔·本·赫陶布、阿里·本·艾比·塔里布、阿布杜拉·本·阿巴斯、艾布·胡莱伊莱、伊本·欧麦尔、伊本·迈斯欧德、阿伊莎。遵循这个主张的还有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们:赛义德·本·穆赛伊白、哈桑·巴士拉、舒莱伊罕、伊布拉辛·奈赫里、欧麦尔·本·阿布地·阿齐兹等等。持此主张的还有苏福亚尼·嗖里、艾勒艾乌杂尔、阿布杜拉·本·穆巴拉克、沙菲尔、伊本·筛布莱麦、伊斯罕格、伊本·罕兹穆、伊本·艾比·莱伊莱、塔巴里、艾布·嗖里。”[7]
3、如何综合对成年女子婚姻自主的两类字面冲突的经训:
①伊斯兰法未将婚姻自主权单独的给予女性当事人或监护人任何一方,即,哪一方也不单独具备绝对的婚姻自主权或婚配权!
这正说明伊斯兰是中正之道,是造化万有的主宰所启示的大法,因为人为的法律不过是人的思维成果,受各自的出身、教育、信仰、个人经历等诸多局限,立场视角不是偏执于一方,就是偏执于另一方。如在中国中共建国前,“父母之言”是必须条件,建国后又将婚姻自主权完全给了婚姻双方的当事人。
很明显,冲突只是字面上的,而真谛就是伊斯兰要求它的信仰者力图二者之间的平衡。即要美满的婚姻,又不能破坏原有的家庭幸福。只有如此才是真正的婚姻幸福。无法想象以原有家庭决裂为代价的婚姻,婚后是幸福的!即使双方是无伊斯兰信仰者、是崇尚“爱情万能者”!他们婚后表面的“幸福、甜蜜”之下的痛苦,他们自己知道。我有发言权,是因为我就是在这样一个家庭长大,直至这个家庭在漫长的互相折磨中破裂……其实,我的姥姥家还只是民族宗教意识较强的家庭而已,如果是虔诚穆民之家的话,其痛苦以及对下一代、甚至是下下代的其它影响将不可估量。
实际上,如果社会、家庭、个人都是伊斯兰的,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是十分简单的。事实上,安拉的律法也一定是容易的“……他拣选你们,关于他规定的生活方式, 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第二二章 朝觐:78节)(马坚译:他拣选你们,关于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
如果你的父母是非穆斯林,那么就简单了:他们的意见只能是参考。如果他们的意见明显与伊斯兰抵触,例如,在一些新女穆斯林家庭,他们的家长亲人还没有归信伊斯兰,他们反对你嫁与穆斯林,寄希望于你嫁与非穆斯林而改变你伊斯兰的信仰。这时他们的意见是必须反抗的。
但我们往往遇到的是一个棘手的、让人苦笑但又有很普遍的现象。
即我们的家庭只是有点民族、宗教意识的家庭,我们的家长的信仰只是传承式的,信仰知识水平停留在一两本回民常识上,古兰、圣训和法学的知识少的可怜,这时我们的监护人的意见、决定只能基于他们对伊斯兰那一点有限的认识,所以有时往往更看重当地的风俗——而这些风俗有时往往有悖于伊斯兰的信条。但他们认主独一、礼拜、封斋。我们不能说他们是非穆斯林。
这时我们的决定就一定要慎重!
不要急于否定家长的决定,更不可以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