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亲生与非亲生之间的权力义务

大律师网 2015-01-04    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导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