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例: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 新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