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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条件

大律师网 2015-01-12    人已阅读
导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 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25条规定:&a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 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具有以下条件:

  1、认领必须以双方具有直接血缘关系为前提;

  2、认领必须由生父母承认子女血缘关系的意思表示;

  3、认领不受时间限制,并且具有溯及力。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非婚生子女并未全部随父母生活,当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其履行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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