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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收养依据

大律师网 2015-01-12    人已阅读
导读:就此,媒体联系了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当事人申请开具的是出生公证,这类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孩子的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亲生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但是,当事人没有办法提供合法的收养依据,公

  就此,媒体联系了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当事人申请开具的是出生公证,这类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孩子的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亲生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但是,当事人没有办法提供合法的收养依据,公证处没办法断定这个孩子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没法开具出生公证。

  “如果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孩子的出生地、出生时间以及亲生父母的相关信息,我们就不能排除这个孩子是拐骗、偷抢或者利用其他非法途径得来的。”该负责人告诉媒体,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会给他们开具出生公证的。

  对于蔡先生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确立的事实收养关系的说法,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在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孩子如果双方形成收养事实的,确实可以以事实收养的角度开具收养公证。但是,还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生身父母的相关材料才行。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蔡先生可以提供合法的收养依据,并且可以让孩子的亲生父母到公证现场接受咨询,确认没有买卖关系的话,司法局公证处马上就能给他办理公证。

  对于司法局公证处的答复,蔡先生并不苟同。“哪需要什么亲身父母信息的,那个通知已指明可以以事实收养来处理了。”蔡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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