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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条件是哪些

大律师网 2015-01-12    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事实收养的条件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事实收养的条件是哪些?第一,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第二,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上。第三,须群众和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的证明。相关法律知识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事实收养的条件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事实收养的条件是哪些?

  第一,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

  第二,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上。

  第三,须群众和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的证明。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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