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项条文是针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而设定的,其必要条件是对债务人的通知。在实践当中,在对“三角债”的处理方面,经常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