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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夫妻大额共同债务签字认可制度

大律师网 2015-01-14    人已阅读
导读: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进行确认的话,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纠纷就会减少很多。当然,为了交易方便,我们不能要求夫妻生活中的所有交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进行确认的话,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纠纷就会减少很多。当然,为了交易方便,我们不能要求夫妻生活中的所有交易都要夫妻双方共同确认,但这不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有借鉴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尤其当夫妻单方大额举债时,为避免夫妻单方恶意举债及与第三人串通伪造或夸大债务的情形,就显得尤为必要,可补充规定:大额举债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否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单独大额举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难以知晓债务用途的,而作为法律上“善良家父”标准拟制的债权人应征询债务人配偶的意见,当然债务人配偶对于大额债务也应有知情权。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却不征询其意愿,这对债务人配偶是不公平的。对于大额的理解,必须注意的是:“大额”是个相对概念,因为不同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同,对大额的理解也不同。这就需要法官结合一般社会标准、生活经验和债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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