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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回收的方式之——支付令

大律师网 2015-01-15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关于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债务人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申请支付令确是债权人讨债的一条捷径,即使最终不成功也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但实践中,企业适用支付令程序成功清理债权的比例并不多,原因是多数地方法院对受理支付令案件的范围较窄,审查较严,加之债务人通常会故意对债权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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