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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大律师网 2015-01-15    人已阅读
导读: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是否具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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