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项条文是针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而设定的,其必要条件是对债务人的通知。在实践当中,在对“三角债”的处理方面,经常适用本条规定。
另一问题就是本案涉及的该通知应该用什么方式作出。本案中,B厂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通知”行为,但最终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看似简单的通知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即导致举证困难的局面。实践中,经常采用非诉通知的方式,一般都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等现代通讯方式,也不会有类似法院的送达回证为凭证,所以,一旦债务人否认,债权人很难举证,本案即是如此。因此,最好的方式是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这样不仅增加了签约成本,而且与原来的严格限制主义趋同。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如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项条文是针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而设定的,其必要条件是对债务人的通知。在实践当中,在对“三角债”的处理方面,经常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