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掌握了以上三点,我们就必须对企业进行整顿。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解决。1978年《美国破产法》开了先例以后,80年代、90年代国际上掀起了破产法改革的浪潮,各国新的破产法都建立了新的重整制度,但后来我们发现重整制度有其优点,但还不完善。重整制度实际上是大手术,通常是企业病入膏肓、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企业才会走重整程序,因此1994年法国出台了《企业困境防治法》,它的思想就是“早发现,早治疗”(就像人生病一样,病入膏肓时进医院可能会来不及,治疗的成本会非常高,如果早发现早治疗,效果会更好,成本也很低)因此早期拯救就提上日程,早期拯救通常不会进入破产法的程序,就需要在法庭外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当时就出现了一个概念“out of court”,也就是法庭外协商解决(workout)。1997年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动荡时,一些国家成功地运用法庭外的债务重组拯救了一些企业,因此,从1998年以后,在有关企业困境和破产问题的一些重要国际会议上,人们就非常关注“非正式的程序”。而在一些国际讨论当中,我们发现除了谈论企业的问题外,还有一个概念“NPL”(“没有履行的贷款”)。企业债务困境是一个方面,而另一面是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贷款收不回来,那就是企业的破产资产。因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一部分未收回来的贷款是放在资产一栏中。我们都知道,企业和银行往往会有很多应收回的财产收不回来,或者是收回来的可能性比较小,那么这一类资产就统称为不良资产,也就是到期未还的贷款。这是一个困扰全球的全球性问题,不仅是中国企业的问题,可能中国企业的困境和银行不良资产的程度可能比其他国家高,产生的原因可能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转轨时期这一特殊阶段,会有许多原因导致企业困境和银行不良资产。比如说“市长工程”、“书记工程”等等形成的一些项目,而这些项目又不成功,导致贷款无法归还。那么,银行的不良资产和企业的债务的困境形成了一个硬币的两面。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企业严重的困境必然反映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现在中国的银行不良资产达到何种程度呢?可以这么说,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大体上达到30%,也就是说总存款规模是10万亿,大概有3万亿的不良资产。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倒闭,老百姓还没去挤兑呢?专家说,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表示靠自己的资产来支持的而是靠国家的财政来支持的,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取决于国家财政的负债率,那么值得庆幸的是,迄今为止,我国财政负债率还未超过警戒线,还在警戒线之下,但这并不能说明这是一件我们可以高枕无忧的事情。我们知道,朱镕基政府期间已经发行了8000亿的国债,另外还有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8000亿国债,共16000亿国债,而温家宝总理期间,如果继续用贷款项目拉动内需保持7%以上的GDP增长率,那么还有多大的空间呢?如果说当年朱镕基是每年16000亿的国债发行规模,若温家宝现在仍是这个规模,那么就意味着每年发行的国债只能用来还以前的国债。如果要保持朱镕基时期的投资拉动能力,就需要每年发行翻一番的国债,即每年发行32000亿国债,就要仔细算一下,照这样的规模,下一界政府还会有多大的空间呢?总有一天,财政的负债率就会超过警戒线,一旦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就会崩溃,(这个信息是瞒不住的,可以说每年、每月甚至每个星期,华尔街或其他的地方都有人在研究中国的金融或财政问题,一旦一些不利消息传出来,首先外资就会外撤,消息传开后,老百姓就会去挤兑)此时怎么办呢?印钞票吗?人民币贬值等于是抢老百姓的钱,这是不可以的,还会导致其他不堪设想的连锁反应。现在,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中国保持7%的GDP增长率,有专家相信,很多社会矛盾都会爆发,包括职工失业下岗的问题(GDP的增长率直接关系到就业机会),我们除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以外,还会有许多新增劳动力,新增劳动力又包括两部分:①年青人,达到劳动就业年龄的城市年青人和农村进入城市的,有专家估计,在未来10年内还会有3亿农民进入城市。如果不保持GDP的增长率,这些在农村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在城市又无就业机会,就会导致非常大的问题,因此GDP的增长率要保持,一系列的矛盾就在这里面。
我们相信企业拯救的问题非常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另一方面关系到金融稳定,金融安全。所以长期以来,国家经贸委有一个机构叫做“脱困办公室”(朱镕基许诺国企三年脱困,三年后基本完成脱困)。2000年,我与国家经贸委座谈时,我谈到了一个观点,长期以来,我们企业脱困,也就是在企业拯救上基本特征是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过分依赖财政资源。在这个报告中,除了分析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的情况外,也分析了在这之前,政府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如清理三角债;如优化资本结构的计划之下的兼并破产;如成立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即所谓的“债转股”。这些都曾经成为法学界讨论的话题,甚至现在还有人在进行研究。(王教授开玩笑地说,我劝我们在座的研究生们不要选这些已过时的课题,已经选的趁早放弃。)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企业拯救的空间是很小的。所以说,迄今为止,靠这些见解采取的行动,收效甚微,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只能走市场的路。我提出的思路是要依靠市场资源和市场手段来拯救企业,把企业推向市场。我总结长春经验,认为最可取的就是它体现了这个机制(长春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逼出来的,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发挥作用的空间太小了,解决不了问题了,所以就不得不寻求市场的资源,采取市场手段)。总结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说,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对市场的理解是不够的。(1999年我给中央政治局讲完课以后曾经到一些地方去讲,听讲的对象大都是党政一把手。我们在吃饭的时候,我总要问一问他们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我发现一个普遍的规律,这些省长、市长津津乐道的是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如他们有什么产品,他们完成了多少销售。)一句话,这些人理解的还是带着实物经济的概念(material economy),实际上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都是实物经济,甚至马克思曾经说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一切的,这代表了当时的认识。所有的财产,民法的财产法的客体都是实物财产(动产,不动产);它的物权法都是以实物形态的财产为对象;它的合同法都是以货物买卖为基本的模式,这整体上都是实物经济。正因为如此,19世纪的民法无法将知识产权这一特殊形态的财产归纳在里面(徐国栋的体系认为应将知识产权放在人法中是不行的,知识产权中还有财产权的内容,用罗马法的体系是装不进知识产权),这就表明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我们生产的产品和我们交易的产权都绝不仅仅是实物产品,我们有大量的知识产品(当我们打开电视机的时候,其传递的都是知识产品,从音乐到电视剧,甚至商品广告都是精神产品;你们到学校接受教育所享受的也是精神产品),现代人的生活绝不仅是一个衣食保暖的问题,而是需要精神享受(上网、打手机等,旅游、享受服务等),虽然这些精神载体是物质的但他们的基本内容都是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