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汪**贷款诈骗、票据诈骗案

大律师网 2015-01-16    人已阅读
导读: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金中刑二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海波,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渝中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金中刑二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海波,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1号5楼7号。2000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关校,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1)金市检刑诉字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海波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宪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海波及其辩护人杨关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贷款诈骗。1995年9月8日和1996年6月3日,被告人汪海波利用其虚假成立的金华市顺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的名义,使用虚开的挖掘机购买发票作为产权证明,分别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婺城支行、金华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2107万元和20万元,至今尚有135万元未能归还。(二)诈骗。1996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6日,被告人汪海波以顺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或其虚假成立的金华市顺兴基建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虚开的挖掘机购买发票作为产权证明、虚设用途等手段,分别向金华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一次,计款30.5万元,向金华市租赁有限公司借款三次,计款230万元。上述260.5万元款至今未归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陈惠宝、涂凤池、汪冰、楼莲球、张勇强、吴顺通、吴雄臣、李毅、姜银鸽、张丽芳、胡小伟、金平、方磊、陈明华、朱建新、吴卫红、褚萍、郑真等的证言,金华顺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的登记及注销等工商材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及手续、租赁合同、挖掘机发票、承兑协议及手续、户籍证明、法院调解书及裁定书等书证材料,被告人汪海波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虚设用途,骗取金华市农业银行婺城支行、金华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135万元,骗取金华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金华市租赁有限公司资金260.5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汪海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汪海波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向金华市租赁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和100万元这二起均有担保单位担保,债权人未对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存在重大过错,且已提起民事诉讼,不应认定为诈骗;2.被告人汪海波认罪态度好,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3.将借贷款项用于归还经营性亏损,未携款潜逃或挥霍,并一直有还款的意愿。综上,请求给予被告人汪海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1日,被告人汪海波承包经营杭州祥符运输公司,担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从浙江海陆交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陆公司)、杭州中北汽车租赁销售公司(下称中北公司)租赁挖掘机后经营再转租业务。1995年5月18日,被告人汪海波利用其岳父吴顺通虚开的挖掘机购买发票,将租赁使用的6台挖掘机假冒祥符公司财产作价475万元(占95%股份),并让金华市东方机电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虚假出资人民币25万元(占5%的股份),投资注册成立金华顺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顺兴机械公司)。公司成立后,汪海波任法定代表人,涂凤池受其委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1996年7月,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金华市东方机电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5%股份通过签订协议转让给了以汪海波之妻吴红卫名义注册成立的金华顺兴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顺兴基建公司)。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杭州祥符运输公司的开业资料、汪海波承包经营该公司的协议书、变更注册资本材料、年检材料、祥符公司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局通告、增资报告等书证在卷,证实祥符公司的成立、承包、变更、注销情况及上述书证在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汪海波辨认属实;2.金华顺兴机械公司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吊销金华顺兴机械公司决定书及验资成立该公司所使用的假发票和顺兴基建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及金华市东方机电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在卷,证实上述公司的成立、变更、注销等经过情况及上述书证在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汪海波辨认属实;3.证人陈惠宝(祥符镇副镇长)的证言证实杭州祥符运输公司于1992年成立,1993年由汪海波承包经营,但未交一分利润,后发现汪海波私刻公章对外业务且擅自增资时,汪已离开公司的事实;涂凤池的证言证实开办公司时有三张挖掘机的原始发票,以其为主用三张发票注册成立顺兴机械公司,后来才知道挖掘机不是汪所有。顺兴机械公司名义上与汪冰合股的,但汪冰无资金投入,也不参与分红。其在金华顺兴机械公司负责全面工作,包括业务和管理,资金使用权由汪海波自己负责。1995年时汪负债300万元左右,1997年已增至600—800万元,到1997年7月,顺兴机械公司资不抵债,就散了的事实;汪冰、楼莲球、张勇强(金华市东方机电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投资人)的证言证实,为帮汪海波注册顺兴机械公司,通过东方机电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虚假出资25万元,占5%的股份,1996年7月1日转让回汪海波妻子的顺兴基建公司的事实;褚萍(顺兴机械公司的业务员)的证言证实,顺兴机械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涂凤池曾告诉过其汪海波用假担保骗贷款,贷款用于归还汪在杭州等地贷款及顺兴基建公司是汪海波以其妻吴红卫的名义开设的等事实;吴红卫的证言证实其名义上是顺兴基建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实际是汪海波经营的,其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的事实;吴顺通的证言证实其应女婿汪海波的要求,给汪虚开过十几张挖掘机交易发票,用于注册公司和抵押贷款及汪海波从未买过挖掘机等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海波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汪海波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以上证据能相印证。

  被告人汪海波以上述注册的顺兴机械公司或顺兴基建公司的名义,采用虚开的发票作为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金华市农业银行婺城支行、金华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计人民币135万元,骗取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贷款人民币230万元,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金华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人民币3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贷款诈骗部分

  (一)1995年9月,为归还欠款和支付挖掘机租赁费,被告人汪海波即以金华顺兴机械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的名义向金华市农行婺城支行申请贷款210万元。为骗取贷款,汪海波使用1995年7月13日通过其岳父吴顺通虚开的浙江省汽车物资市场挖掘机交易发票三份(发票号码分别为:NO:0500603、NO:0500604、NO:0500605)作为产权证明,虚构拥有三台PC—200—5型日产小松挖掘机(序列号分别为123538、123542和139009)所有权的事实,授权涂凤池到金华市农行婺城支行具体办理了抵押贷款的有关手续。金华市农行婺城支行于1995年9月8日抵押放贷210万元。被告人汪海波取得210万元贷款后,除21万元作为贷款保证金留在婺城支行帐户外,其余的189万元用于支付海陆公司挖掘机租金41.976万元,归还杭州杭泰实业公司借款28万元,支付给西湖区法院执行款80余万元,归还海口钱江工贸公司借款5万元等。贷款逾期后,经金华市农行婺城支行催收,汪海波陆续归还本金90万元及部分利息(含21万元贷款保证金),其余120万元贷款经银行同意,汪海波仍用原抵押物作担保,在金华市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于1996年5月22日办理了转贷手续。此后,被告人汪海波于1997年放弃顺兴机械公司的经营迁至重庆另设公司经营,所欠贷款仅归还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至今仍有115万元未能归还。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用于抵押的三台挖掘机PC200—5发票、汪海波委托涂凤池办理贷款的授权证明书、顺兴机械公司投保单、金华市公证处抵押公证书、(95)流借字第297号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等书证材料,证实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经过情况,上述书证在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汪海波辨认属实;2.杭州祥符运输公司分别与中北公司、海陆公司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租赁物清单和购买挖掘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挖掘机权属证明文件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在卷,证实中北公司、海陆公司对挖掘机享有产权和租赁给杭州祥符运输公司使用及因祥符公司未及时付租赁费,后通过诉讼返还挖掘机等的事实,上述书证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汪海波辨认属实;3.顺兴机械公司在金华婺城农行的帐户流水单、婺城农行收回借款凭证4张和付息凭证18张在卷,证实金华婺城农行收回本金95万元及部分利息的事实,上述书证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汪海波辨认属实;4.金华婺城农行的汇票委托书二张、交通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等银行提取的传票和杭州祥符运输公司分户帐及分帐册复印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诉讼和执行材料等书证在卷,证实所贷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和欠款的事实,上述书证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汪海波辨认属实;5.贷款契约、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短期借款申请书在卷,证实120万元转贷手续情况,上述书证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汪海波辨认属实;6.涂凤池的证言证实向金华市农行婺城支行贷款由汪海波决定,具体由其办理贷出210万元,用三张挖掘机发票担保,款贷出来后全部由汪提走,顺兴机械公司未留过。款逾期后银行催收,后转贷120万元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