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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字歧义的借条

大律师网 2015-01-19    人已阅读
导读:利用借条上的文字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2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2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

  利用借条上的文字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2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2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10年7月5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 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上述两个案件的借条有着文字上的歧义,但是仍然应当尽力通过合理分析,以便真正分清事实。第一个案件,文字歧义较为严重,确实无法认定哪种理解更为可能,故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当事人举证,再通过案情的详细分析,得出哪种可能性更大,以此作为判决结果;第二个案件,由于数额不大,且借条往往为出借人所持有,且借条文字布局特殊,故应当由张某负责举证,否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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