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客运公司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与王某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
王某表示:王某是该客运公司的司机,曾因超速行驶做过书面检查。后王某听说客运公司出示海报,以其超速驾驶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王某没有收到书面处理决定。王某认为其已经对超速做出书面检查,单位不应再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要求该客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 该客运公司表示:公司是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做出了对王某的处理决定,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给王某,且并未收到退信。 6月21日8时30分,在大兴法院第2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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