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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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