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也称offer letter,是指在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出的希望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录取通知书,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我国相关劳动法律并无涉及,学术界也无统一的定论。
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撤销录用通知书吗?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例:
2012年4月初,王小姐通过应聘被某酒业集团公司录用。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录用通知书》,告知她已被录用,并介绍职位、试用期、月薪等待遇等,还指定了报到时间和联系人。报到须知还温馨提示:您若愿意接受本公司的聘用,希望您尽快办妥所有辞职手续,及时告知我公司!“王小姐很快向原公司递交了辞呈。可不久后,她却接到该酒业集团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王小姐立即找到该公司说明自己已经辞职了,如不被录用将面临失业,并要求公司接受录用她。公司却认为录用通知不是劳动合同书,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撤销。
点评:
该公司与王小姐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又不能等同于合同书,但是,录用通知书作为处于缔约阶段之合同关系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随意违约撤销,不仅是一种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更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之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一方发出要约,一方表示同意后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本案,王小姐因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而该公司的违约,必然导致王小姐失业,该公司因违约应承担王小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额度通常为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有法院通常按3个月工资标准判赔)。
提醒您:
实务中,录用通知书它最早用于外资企业,随后它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习惯采用。然而,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撤回、撤销,由此导致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录取通知书的争议数见不鲜。笔者认为,录用通知书符合了要约的条件,构成了要约,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同时此要约一般又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及保护弱者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作为劳动者,在受到此类问题侵扰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