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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引发十几年人事争议 自动离职处理合法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3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学校通知停薪留职者盖某返校工作,最后以盖某长期不返校工作为由,作出了对其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的决定,盖某不服,由此引发了长达十几年的人事争议。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3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学校通知停薪留职者盖某返校工作,最后以盖某长期不返校工作为由,作出了对其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的决定,盖某不服,由此引发了长达十几年的人事争议。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河南工业大学对被告盖某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合法。据悉,这是河南省首例对人事争议案件作出判决。

  事件缘由

  1988年1月,被告盖某与郑州机械专科学校(后合并组建为河南工业大学)签订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双方约定的期限为1988年1月至1991年1月。协议签订后,盖某即到一家乡镇企业任厂长。1990年12月,协议到期前,盖某所在企业的乡镇领导前往学校,请求校方同意盖某继续留任,时任学校党委书记的汪某表态,校方商量后再作答复。

  1991年1月2日,学校向盖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1月7日前返校。同年1月11日,学校再次发出通知,通知上有“如您坚持不返校工作,从1991年1月8日起超过一个月即作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同年4月,学校又派人向盖某传达了此意见。1991年7月16日,学校作出决定,对盖某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盖某对此决定表示强烈不满,希望学校慎重处理。

  2001年4月19日,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盖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学校付清在停薪留职期间应交纳的673.2元保险基金,学校如给盖某安排工作有困难,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盖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裁定。

  2004年8月18日,学校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λ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盖某的处理决定,法院以该规定对此案û有溯及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4年12月23日,省高级法院书面发函要求对此案予以立案。

  法庭焦点

  原告河南工业大学当庭诉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离职长达一个月的可作自动离职处理,原告对被告的处理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程序Υ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盖某辩称,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他主动按时返校,因住房问题与学校发生纠纷,学校为报复不给其安排工作,他只好继续停薪留职。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88年1月3日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协议期满后,原告已履行了对被告的告知义务。对被告辩称的原告因住房原因不给其安排工作,缺乏证据证明,从其给学校的信函中可以看出,其知道原告对自己的处理决定。故在判决中认定,原告河南工业大学对被告盖某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合法。

  庭外声音

  一起人事争议案件为何拖了十几年才步入诉讼渠道?一λ不愿透¶姓名的法官说:“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λ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前,法院是不能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人事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渠道解决。”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还不能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提起的人事争议,解决的渠道还是人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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