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对《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对《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8〕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内劳临字〔1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

对《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8〕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内劳临字〔1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根据上述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三个特殊行业外,其他用人单位(如汽车修理部等)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这些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