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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提示: 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

内容提示:

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继续加强合作,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互通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及对策,部署具体工作。同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列入日常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项条款抓好工作的落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各地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宣传规定,教育用人单位要把好招工入口关,严格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如发现用人单位招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童工,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四)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为促使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每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为全省禁止使用童工联合执法检查月。检查月期间,各地要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使用童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市抽查开展工作情况。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8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粤劳社[200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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