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兵团职工及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的工龄计算,感谢您的阅读。
1、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原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病退前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的,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4、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到城镇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与到城镇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下乡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5、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附: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