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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由国家机关调到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山东省委劳动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你室十月十八日总号(62)第115号函收悉兹复如下:一、解放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这次精减中退职时,其连续工龄应按照现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计
山东省委劳动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室十月十八日总号(62)第115号函收悉兹复如下:   一、解放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这次精减中退职时,其连续工龄应按照现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解放前后一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和解放后由事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这次精减中退职时,其连续工龄仍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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