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劳动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室十月十八日总号(62)第115号函收悉兹复如下:
一、解放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这次精减中退职时,其连续工龄应按照现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解放前后一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和解放后由事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这次精减中退职时,其连续工龄仍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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