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董先生来信向询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一些厂家对企业员工的工龄计算有多种方法,特别是那些原来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厂家,有的说虽然企业原来没与员工订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与员工订合同时,员工原先在企业做工的年度也应该算入工龄;有的则说企业原先没与员工订合同,现在根据规定与员工订合同,工龄只能从合同订立起算起。不知哪种说法正确?”董先生还问:“关于订立合同的日期,有的说和员工订合同的手续应在12月底前办妥,如拖到2008年1月1日后至1月底前订,就超过了期限,1月份的工资就要加倍支付;有的则说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只要在1月份以内与员工订好合同,就不是超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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