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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办事处)、经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办事处)、经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这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各地目前开展的情况看,工资集体协商还存在程序不规范、质量不高、范围不广等问题。一些企业重签订轻协商,一些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工资协议,还有个别地区至今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稳步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协商制度建设,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加强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进一步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决定机制,由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及调整办法进行平等协商;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以及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得到相应的增长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支付办法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通过职代会等渠道向职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自主分配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力。通过积极努力,逐步实现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三、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形式;(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突出协商重点。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能搞"一刀切",要按照职工愿望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特点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的成果。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改制企业,要重视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五、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协商代表。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各为3至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各指定记录员1名。企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职工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二)协商准备。协商双方在协商前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和省上对企业、工会、职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经营者方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可以由工会方或企业经营者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出方可以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形式通知对方。要约书要写明建议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等内容。另一方接到要约书后要尽快认真研究并与要约方接触,就要约书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在20天内予以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对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协商要约应与集体合同中关于职工工资分配约定条款的总体原则相一致。(四)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代表参加,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执行主席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时,双方应持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态度,对协商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申明主张,求同存异,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待下次继续协商。具体中止时间和下次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五)起草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或一方起草工资协议草案。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董事会讨论,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双方要重新协商,直到审议通过为止,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企业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在7日内将工资协议书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六、工资协议的审查(一)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后进行登记(见附件2),并在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时,应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企业和工会,企业和工会应按照要求,双方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见附件3),工资协议即行生效。(二)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的,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三)协商双方应于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相应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出具书面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 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所以各地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八、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企业工资自主决定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对本地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的开展,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开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九、各方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服务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队伍,可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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