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两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新的合作平台,也使劳动争议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两法”对企业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有何影响,企业、劳动者、工会以及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应如何适应新的法律环境等问题成为业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们进行了“两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发展动态的调查研究。
此次调查仅以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案件情况及在该区范围内发放的问卷调查为基础展开。
一、基本结果
(一)“两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急剧增加
对宣武区2007年1月至10月与2008年同期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进行统计:
月/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2007
37
17
43
37
17
92
44
30
36
21
2008
96
66
101
121
120
210
209
167
195
199
增长
159%
288%
134%
227%
605%
128%
375%
457%
442%
848%
(二)个别劳动争议占主导地位
在所调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分别占总数的91.4%和8.6%.在当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中,以个别劳动争议为主,因此,如何有效地改善个别劳动关系,是现阶段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 不同所有制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
总体
2007年
2008年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国家机关
5
0.7
1
0.3
4
1.2
国有企业
108
16.6
72
23.3
36
10.6
事业单位
18
2.9
8
2.6
10
2.9
民营企业
490
75.5
217
70.2
273
80.3
外资企业
3
0.5
1
0.3
2
0.6
合资企业
12
1.9
5
1.6
7
2.1
非盈利组织
6
1.0
5
1.6
1
0.3
其他
7
1.1
0
0
7
2.1
从企业所有制的角度来看,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容乐观,民营企业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由于其自身发展时间尚短、管理经验和制度不甚完善,存在着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易发生劳动争议。
(四)企业规模(注册资金)与发生劳动争议的关系
总体
2007年
2008年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30万以下
41
6.3
19
6.1
22
6.4
30—100万
136
20.8
58
18.8
78
22.5
100—500万
97
14.8
54
17.5
43
12.4
500—1000万
36
5.5
22
7.1
14
4.0
1000万—1亿元
93
14.2
55
17.8
38
11.0
1亿元以上
33
5.0
20
6.5
13
3.8
不清楚
219
33.4
81
26.2
138
39.9
中小型企业在行业特征、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是劳动争议多发的重要原因。
(五)无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易发生劳动争议
总体
2007年
2008年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无固定期限合同
24
3.8
18
5.9
6
1.9
固定期限合同
264
42.2
136
44.7
128
39.8
劳务派遣
6
1.0
4
1.3
2
0.6
试用期
5
0.8
3
1.0
2
0.6
非全日制用工
9
1.4
8
2.6
1
0.3
无劳动合同
269
43.0
114
37.5
155
48.1
不清楚
49
7.8
21
6.9
28
8.7
由此可见,在劳动过程中劳资双方签订明确有效的劳动合同对防止发生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六)劳资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薪酬方面
另外,值得关注的还有劳动报酬中超过八成是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往往伴随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的诉求而发生,从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现阶段主要关注的还是经济的权利,多数在基准法范畴。有关涨薪、参与公司管理或对资本的分配等这些权益,劳动者在现有的争议案件中鲜有涉足。
二、现存问题分析
(一)“两法”实施对劳动仲裁影响
受“两法”的夹击,劳动仲裁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案件量大幅上升,调处难度加大,公正与效率难以达到统一。同时,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相应配套法规、措施滞后,财政资金、人员编制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1)“两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由于规定仲裁不收费。劳动仲裁无任何经济成本,索要千元以下工资等小标的额的争议案增多。当一名劳动者胜诉后,其示范作用影响了同一单位或周围的其他劳动者,小规模集体案件大量出现,数字统计显现,集体争议案件100件,涉及人数680人,同比分别增长245%和185%.
(2)劳动者运用新规维权,由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小型非公企业及在京经销的外埠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争议多发生在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同时法律的相关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执行,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3)仲裁员数量严重不足,办案质量存在风险
由于争议案件量增长较猛,新增劳动合同制仲裁员、书记员共5人,目前尚无正式编制、无正常财政开支渠道,属于临时性用工范围。
仲裁员与书记员配备比例
年人均办案数量(件)
均办案天数(天)
要求比例与数量2:1
80
3
实际比例与数量2.33:1
228
1.1
由于劳动仲裁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局面,仲裁员虽非常努力加班加点工作,超负荷现象严重,但依然不能消化高速增长的案件量,仲裁员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庭前阅卷、证据交换、调解等准备工作,存在办案质量下降的风险。并不能保证按45天审理期限结案。
(4)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用人单位类型多元化,受利益驱动,争议双方对抗性增强。相关配套规定滞后,与《劳动法》及原有部颁规章、地方性规定还存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的不同理解和运用,通过劳动仲裁讨说法。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情况下,案件难度增大。
(二)企业自身管理欠规范、内部协调沟通机制不健全
第一,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出现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和劳动者对问题认识的不同。合理适当的管理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种矛盾,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企业对于劳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在管理方法上存在很多漏洞,管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雇主导向,缺乏对劳动者的关怀,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促生了劳动争议。
第二, 有65.5%的被调查者都选择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单独协商解决的途径,然后再是申请仲裁。如果企业有专门负责协调劳动关系的部门或人员就可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效率,但目前,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相关的机构和机制。
第三,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劳动者权益重视不够。调查中将近五成的被调查者认为争议发生的原因在于企业方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这也说明了企业对劳动者权益重视不够。
(三)工会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工会有义务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工会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调查结果显示,对“两法实施后工会的维权活动增加了”这一选项,有31.5%的被调查者持肯定态度,有47.7%的被调查者持否定态度。这也间接地反映了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还有相当的改进空间。
(四)现阶段劳动者的维权能力较低
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一半的劳动者对“两法”的内容回答错误或不清楚,不了解两法的基本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维权能力。同时,劳动争议中,普通员工占绝大多数,约为77.1%. 他们大多从事最基本的操作工作,素质相对较低,维权能力不高,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五)政府的相关工作还有待加强
第一,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原有的仲裁机构和人员配置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状况的要求。
第二,争议仲裁前的调解力量不足。从本年度劳动争议的结案情况来看,经调解的案件占总体近50%,这说明仲裁部门对劳动争议的庭前调解工作相当重视。同时说明经过双方当面的沟通和交流,劳动纠纷也可以化解在仲裁之前。但只有仲裁部门的调解还远远不够。
三、政策措施思考与对策
(一)政府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政府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最重要的他是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和事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