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抓好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致富措施落实、帮扶就业再就业组织和机制落实,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加快富民步伐,现提出我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如下:
一、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确保就业再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一)充分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是加快富民步伐的重要基础。全市要以“十百千万”工程为抓手,建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目标体系,通过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快富民步伐。全市要在2003-2007年的5年内,力争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创建成为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兴办8000家服务型企业(劳动组织),帮扶4万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培训20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责任制。要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在年终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落实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标进展通报制度和督查三项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真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完善就业再就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一定比例的再就业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要畅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渠道,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援助困难人员再就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失土劳动人口、农村劳动力开发转移就业以及各项再就业补贴等。
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结余部分调整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创业致富
(四)扩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期限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创办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不折不扣地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快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四项补贴”和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单位要加快节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兑现各项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税务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按规定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冲抵基层单位税费收缴任务。
(六)开设创业“绿色通道”。各区(县)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园”,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街道(镇)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开设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绿色通道”,免费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创业培训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工商税务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窗口服务。
(七)扩大就业再就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择业、竞争就业。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开通劳动保障信息咨询“12333”服务。开展再就业创业明星、促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设专栏,积极主动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宣传,营造就业致富、创业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四级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帮扶就业组织
(八)完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按照“六到位”的要求,设立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全民事业性质,配备工作人员3-5名。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规模确定1-2人。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计算机网络开通的一次性设备安装费用以及网络年租赁费用,由市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助,确保网络正常运行。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经费的核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延伸职能。将市、区(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重心和管理服务职能下移至街道、社区,分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机构网络联通、信息共享。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建立工作实绩与经费拨付挂钩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加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加快形成四级就业服务体系。
(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保障社区”活动。完善“充分就业保障社区”的认定标准,社区居委会达到认定标准特别是辖区内85%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实现就业、辖区内用人单位参保面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和失业人员续保率达到年初下达考核目标以上的,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授予“充分就业保障社区”称号。街道(镇)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全部达到“充分就业保障社区”标准后,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授予“充分就业保障街道(镇)”称号。
四、全面开展劳动人口普查登记,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十一)全面开展劳动人口普查登记。运用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全面开展城镇劳动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通过数据比对和普查登记,摸准全市城镇劳动力资源总量,掌握就业和失业人员底数。建立为劳动者提供服务并具备“服务一生、管理一生、记录一生、受益一生”功能的动态管理信息数据库。
(十二)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开发应用失业预警系统,及时反映全市劳动人口的增减和就业状况。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对全市的就业形势走向进行分析、预测,初步建立起失业预警机制,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控,控制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流速、流量、流向,积极落实主辅分离政策,新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五、实行劳动就业属地化管理,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劳动就业属地化管理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服务。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不分户口性质,其就业服务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督查,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一点上网、信息共享、管理监督、全程服务”的劳动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坚持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按照各区(县)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数量,下达就业再就业指标。根据就业再就业指标完成进度,市、区(县)分期划拨再就业补助资金。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各级、各部门,按比例扣减再就业补助资金。
(十四)强化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劳动者求职登记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在确定录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紧贴经济增长,拓展就业岗位,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十五)形成部门合力,拓展就业岗位。建立全市新上大型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数据库,并逐步实现新办单位数据与劳动保障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实时掌握新办单位新增就业岗位的情况,提供全程劳动保障服务。
强化空岗信息申报采集。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报告空岗信息,并接受上述机构(组织)开展的空岗信息调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环卫保洁、保安等岗位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通过落实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购买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4045”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要指导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完善就业困难群体的动态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双下岗、双失业家庭,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六)整合优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方向,整合、优化全市技工教育和培训资源,做大做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根据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用工预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利用在宁大专院校和社会办学力量的优势,由政府招标购买培训成果,开展定向技能培训,为全市新经济增长点输送合格的